1.3.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,防止火灾危害,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)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,结合井工一矿实际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(包括驻矿施工单位)消防安全管理。 第三条 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、法规、规章(以下统称消防法规),贯彻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,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,保障消防安全。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。 1.3.2 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,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,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。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,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。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,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,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,确定各部门、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。 1.3.3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 (一)贯彻执行消防法规,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,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; (二)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,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; (三)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; (四)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;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,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: (一)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; (二)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; (三)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; (四)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; (五)组织开展消防知识、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; (六)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; (七)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,并实施演练;
[1] [2] [3] [4] [5] [6] [7] 下一页 |